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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还要赔偿吗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7-12-20 08:59
导读: 我们都知道,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过司法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还要赔偿患者的损失吗?下文中,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还要赔偿吗”这个问题。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受影响最大的是患者,因为这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倘若不是因为医护人员的过失导致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损害的话,该怎么处理呢?

  一、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还要赔偿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有过失,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的人身损害谁来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总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存在一定的误解。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如何处理

  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4、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从上文的内容得知,如果经过司法鉴定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另一种情况,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因为医护人员违反相关操作,给患者人身造成了实际损失的,那么医疗机构还是应当对患者作出相应的赔偿。换言之,是否赔偿并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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