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患者死亡后的法律义务
依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对死者近亲属尽到以下告知义务:
一是告知死者的死亡原因,并征询其对死亡原因是否同意的意见;
二是若患者死因不明确,应告知死因不明确的事实,同时要告知其只有通过尸体解剖方可明确死因,而且法律也规定应当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
三是应告知尸检须在48小时之内进行,若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进行尸体冷冻保存,尸检只能在48小时之内进行:
1、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
2、死者生前做了开颅、开胸和剖腹探查手术的。
四是应告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即对于死因的认定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主张进行,其将无法通过尸检结果来反驳医疗机构的举证,也无法通过尸检报告来支持自己关于死因的主张,即最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