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契约的成立与一般契约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诊疗的要约,医院接受要约即承诺,医疗契约即告成立。一般以患者到医院要求挂号,医院接受其挂号要求为标志,医疗契约自此成立。此类契约以疾病之诊断治疗为目的。
医院的义务为:遵守医疗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规定的诊疗义务,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具体主要有:诊疗义务、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而进行说明的义务、转诊义务、疗养指导之说明义务、保密义务等。
患方的义务主要为按时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及诊疗协力义务等。
医疗行为本身使医师与患者处于“协力关系”,患者应配合医师的诊疗需要,力求治疗效果的完美,如按时服药、按时就诊。如果患者不给与配合,医师的医术再高明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患者不与医师合作治疗疾病,虽无法律上的违约责任,但应自行承担健康上的不利后果。而对院方而言,需及时固定证据,以便日后达到免责目的。院方应在此问题上加强管理,多做工作,使双方的合同关系能充分的为我所用,摆脱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