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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破裂竟诊断成胃穿孔

2012-12-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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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烟台4月2日讯烟台市区的刘某突发食管破裂却被烟台某医院诊断为胃穿孔,花费了高达40多万元的医疗费。刘某向医院索赔遭拒绝,无奈之下申请法律援助,终于获得12.2万元的赔偿金。2005年8月19日下午,刘某突然感到恶心并有呕吐症状,经烟台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穿孔。

  本报烟台4月2日讯 烟台市区的刘某突发食管破裂却被烟台某医院诊断为胃穿孔,花费了高达40多万元的医疗费。刘某向医院索赔遭拒绝,无奈之下申请法律援助,终于获得12.2万元的赔偿金。

  2005年8月19日下午,刘某突然感到恶心并有呕吐症状,经烟台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穿孔。刘某及其家属反复要求医生再次诊断,而医生拒绝诊断。当天,医院为他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时未发现胃穿孔。

  20日17时左右,医院组织胸外科专家为刘某会诊,诊断结果为自发性食管破裂,并于当日21时再次手术。手术时发现食管中下段破裂,而此时距症状出现已达30小时,由于时间过长不能再修复,医院决定为其施行结肠代食管手术。

  2005年11月19日9时,刘某接受了医院的结肠代食管手术,但在术后又出现结肠胃吻合瘘。2006年6月14日9时施行结肠胃吻合瘘修补手术后,刘某病情得到好转,并于2006年7月14日出院。

  刘某住院11个月期间,先后做了5次手术,花费医疗费40余万元。出院后,刘某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损失,但院方始终不予赔偿。无力聘请律师的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请求法律援助。2007年4月9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曲律师认为,医院未尽到医疗单位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误诊,并且未尽告知义务。

  最后,医疗专家鉴定组采纳了律师观点,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近日,经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烟台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人民币12.2万元。记者 张琪□通讯员赵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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