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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晚期当成腹膜炎治疗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失

2012-12-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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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厦门日报》报道病人已经处于胰腺癌晚期,可医院方面却查不出,耽误患者及时诊断和治疗。近日,厦门某医院因为医疗过失不仅被判定须承担一定责任,还为此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2004年8月12日,廖某因病就诊于厦门某医院,经诊断为结核性腹膜炎。根据医院建议,当

  据《厦门日报》报道病人已经处于胰腺癌晚期,可医院方面却查不出,耽误患者及时诊断和治疗。近日,厦门某医院因为医疗过失不仅被判定须承担一定责任,还为此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4年8月12日,廖某因病就诊于厦门某医院,经诊断为“结核性腹膜炎”。根据医院建议,当年8月3日至9月10日廖某在厦门某医院治疗。廖某入院一段时间后,病情没有好转,无法进食,人也日渐消瘦,肚子经常绞痛。廖某每次向医生询问,可医院方面总以“结核性腹膜炎要久治”这类话告知廖某,一直以“抗结核”对廖某进行治疗。

  廖某家属说,入院20多天,廖某病情加重。在廖某一再恳求下,医院才请专家会诊。医院在不告知病人廖某会诊结果的情况下,要求廖某转到厦门其他医院治疗。

  2004年9月,廖某在厦门中山医院检查,专家诊断为胰腺癌晚期,廖某要求出院。同年11月,廖某不治身亡。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厦门某医院对患者未及时采取对症治疗措施,在客观上耽误了患者及早诊断和治疗,其对患者的医疗过失行为已构成医疗侵权。虽然患者的死亡是胰腺癌晚期的自然发展过程,但医院的医疗过失与缩短患者生存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理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厦门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40%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636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厦门中级法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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