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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伤神经致少年右臂伤残 医院赔偿15.5万元

2012-12-2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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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南省沈丘县县城医院因手术不慎伤及患者神经,使一个无辜少年终生伤残。日前,沈丘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沈丘县城郊小学学生李某生于1994年。1995年3月,李某父母发现李某的脖子有点歪,就带李某到县城医院进行检查,并实施手术治疗。术后发现李某的右手肿胀

河南省沈丘县县城医院因手术不慎伤及患者神经,使一个无辜少年终生伤残。日前,沈丘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沈丘县城郊小学学生李某生于1994年。1995年3月,李某父母发现李某的脖子有点歪,就带李某到县城医院进行检查,并实施手术治疗。术后发现李某的右手肿胀,胳膊无法抬起,术后半个月后,李某的右胳膊肌肉开始萎缩。经检查确认是手术过程中碰伤了李某右臂的从神经所致,鉴定为五级伤残。自1995年以来,由县城医院提供医疗费、差旅费,先后到周口市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等数十家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各项费用近6万元。

事发后,李某父母认为,李某右臂受伤时年龄尚小,随着年龄增长,因身体状况和长期在外求治误了学业。病情虽经多年的检查治疗仍无好转,此种痛苦将伴随李某一生,给李某及其父母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和思想压力。为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其父母要求县城医院赔偿因其医疗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残疾赔偿金104014.92元、营养费83950元、护理费83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总计335684.92元。

县城医院对他们之间的医患关系无异议,对李某在医疗在过程中造成的右臂从神经损伤予以认可,也同意对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表示李某的右臂从神经操作是在手术过程中因意外原因不慎造成的,不是医院的有意行为,因此属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侵权案件。李某属农村户口,应执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沈丘县县城医院一次性偿付李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项共计155000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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