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是仅一周岁的女婴,被告为余杭区某医院。
2007年2月28日,吴先生陪同怀孕28周的妻子到余杭区某医院做彩超检查,报告单写明一切正常。据吴先生声称,当时他反复口头询问过医生,医生回答他一切正常。但当吴妻产下女儿以后,发现女儿不仅少了两根肋骨,脊椎也呈畸形。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X线诊断为“脊柱侧弯,可见多枚胸椎呈半椎畸形、蝶椎、融合椎畸形,右侧约10枚肋骨”。
吴先生认为:胎儿28周时,骨骼已基本形成,由于医院的漏诊,使畸形儿出生,给吴先生与吴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以及巨大的经济负担。据上海儿童保健医院初步诊断,该病例需要一年做两次矫正手术,共需做16次手术,矫正手术费用约48万元左右。再加上其他费用约7万元,吴先生为女儿治病,共需支出55万元左右。
2008年5月12日,吴先生向杭州市余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而未达成一致。现吴先生以女儿的名义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医院补偿医疗费用10万元。
起诉后,吴先生还提出了司法鉴定的申请。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