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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为患者更换镶牙材料 牙医被判赔偿损失退还药费

2012-12-2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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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没有经过患者的同意,医生自作主张将镶牙的材料更换,患者认为医生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原告蔡某诉称,原告为镶牙于2008年6月26日到被告赵某开设的门诊部。被告对原告口腔检查后称原告缺一颗牙

没有经过患者的同意,医生自作主张将镶牙的材料更换,患者认为医生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原告蔡某诉称,原告为镶牙于2008年6月26日到被告赵某开设的门诊部。被告对原告口腔检查后称原告缺一颗牙,最好做烤瓷的并说在她开设的门诊部能做钛合金的烤瓷这种烤瓷有很多优点。原告需要做三颗每颗900元,加辅助费共计2720元。原告决定做这种烤瓷的并先交其1500元。被告当时给原告开收据一张,并在收据上注明钛烤瓷。同年7月2日镶牙完成,将余款1220元交付。几天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质量保证卡阅读后得知被告使用的不是钛烤瓷,而是钴铬材料。原告让被告解释被告说当时给原告镶的实际是钴铬材料。被告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就私自做主使用钴铬材料属于欺诈。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原告镶牙损失544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蔡某拒绝使用钴铬合金材质的义齿,同意将该义齿退还赵某。

法院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被告经营的口腔诊所属医疗机构范畴,其提供的义齿也非属商品,故双方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无法律依据。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未按约定为原告镶相应材质的义齿构成违约,应将收取的费用退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同意将钴铬合金义齿退还原告,法院不持异议。

法院判决被告赵某退还原告蔡某镶牙费用共计二千七百二十元,给付原告蔡某经济补偿八百元。原告蔡某退还被告赵某为其所镶的钴铬合金义齿三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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