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照料病人过程中,通过木梯到病房大楼阳台取拾掉落物品时摔成十级伤残,伤者的人身损害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近日,环翠区法院在审理该案后,判决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医院承担30%,伤者承担70%。
去年5月,李某在市区一家医院照料因病住院的父亲,因为单据和衣物掉到病房大楼4楼阳台,李某通过医院设在该阳台上的木梯下去拾取物品时,木梯滑倒导致其摔伤。随后,由消防部门出动举高车才将受伤的李某救出。后经另一家医院诊断,李某为腓骨骨折,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某称自己是从该医院木梯上摔下致残的,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其花费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6万余元的70%,即4万余元。被告这家医院则辩称,他们没有在病房大楼4楼阳台设置木梯供人通行,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环翠区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通过梯子到低处拾物品时,应意识到梯子可能会不稳定,会滑倒,但其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被告这家医院在病房大楼阳台上放置梯子,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上存在疏忽,对李某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医院对李某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