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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失当孕妇输卵管被切除

2012-12-2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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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宋女士怀孕后到南海区某镇医院治疗,由于宋女士宫内、宫外复合妊娠,是罕见病例之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以致延误治疗,最后宋女士接受了左输卵管切除术。宋女士以医疗事故为由将诊断失当的医院告上法庭。在得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后,法院酌定该医院

  宋女士怀孕后到南海区某镇医院治疗,由于宋女士宫内、宫外复合妊娠,是罕见病例之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以致延误治疗,最后宋女士接受了左输卵管切除术。宋女士以医疗事故为由将诊断失当的医院告上法庭。在得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后,法院酌定该医院赔偿12965.38元给宋女士。

  ■事由:

  病痛折磨月余切除输卵管

  2003年1月7日,宋女士到南海区某镇医院门诊求治。医院检查提示:宋“宫内早孕”,诊断为“先兆流产”。医院给予“安胎”对症治疗,效果欠佳,3天后门诊以“先兆流产”收住院,继续“安胎”对症治疗。1月18日宋女士要求出院。出院后宋阴道流血淋漓不止,在一个月内先后5次在该医院门诊给予抗炎、止血等治疗。2月22日宋女士病情加重,出现腹痛,遂转到南海区另一镇医院就诊,诊断为“宫外孕”,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

  2003年5月12日,宋女士以这是原医院医疗事故导致她受损害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12万多元。

  ■市医学会:

  虽延误诊断但非医疗事故

  2004年1月13日,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宋女士宫内、宫外复合妊娠,是罕见病例之一,临床上容易漏诊、误诊、尤其是基层医疗单位对此病认识不足,要及时确诊有一定难度。虽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但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

  医院负二成责任

  南海法院于2004年6月3日委托广东公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宋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果属十级伤残。

  南海法院判决认为:市医学会鉴定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宋女士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及举证证实本病例属医疗事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予以认定。但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即使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应对宋女士在医疗过程中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医院因诊疗过程中不足承担责任的比例以20%为宜,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12965.38元予宋。

  宋女士不服上述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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