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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残留异物 医院赔偿万元

2012-12-2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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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剖宫产残留异物医院赔偿万元一乡镇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竟敢做剖宫产,使用丝线代替羊肠线缝合刀口,致原告宫腔内丝线残留、术后感染,日前,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昌隆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0619.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早在2002年5月24日,原告杨某找昌隆

剖宫产残留异物 医院赔偿万元
  一乡镇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竟敢做剖宫产,使用丝线代替羊肠线缝合刀口,致原告宫腔内丝线残留、术后感染,日前,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昌隆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0619.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早在2002年5月24日,原告杨某找昌隆医院退休大夫孙某接产,孙某在接产过程中发现是难产,便于昌隆医院联系将原告送该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医院安排大夫手术,在缝合子宫时,因只有一根羊肠线且型号不符,便决定用丝线代替缝合。术后8天原告腹部刀口开始化脓,下身不断流出脓血,原告随后到几家医院诊治没有效果,最后到中国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宫腔异物”并取出10号丝线4根。经朝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事故等级为四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昌隆医院形成了医患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不完全具备做急诊剖宫产手术的条件,术前准备不充分,没做相应的产前检查,手术操作不规范,造成丝线异物残留,发生医疗事故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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