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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医院坠楼身亡 家属质疑医生拒为病人止痛

2014-07-0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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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网友反映,6月28日上午10点半左右,邵阳市中心医院发生一起病人坠楼死亡事件。死者是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由10层坠落,当场失去生命特征。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据调查了解,事件起因是死者腹痛难忍,前...

  据网友反映,6月28日上午10点半左右,邵阳市中心医院发生一起病人坠楼死亡事件。死者是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由10层坠落,当场失去生命特征。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调查了解,事件起因是死者腹痛难忍,前往邵阳市中心医院寻求救治,在两次医治后,病情仍持续加重。家属多次要求重新检查,主治医生却坚持按流程预约检查、等待担架,死者痛苦不堪,最终选择自杀以求解脱。

  据死者家属和群众反映:死者于6月27日凌晨5点左右因腹痛到邵阳市中心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肠梗阻,并在6月27日凌晨6点左右安置到外科大楼住院治疗,经过插胃管引流、灌肠通便等治疗后疼痛有所缓解。医生检查后称 “病情好转,可以撤掉胃管,如果明天还不疼的话,就可以出院”,随后撤掉引流胃管。27日下午,死者疼痛加剧,家属请来医生检查,医生重新插上胃管后离开,直到28日凌晨5点,再无医生前来检查。6月28日凌晨5点,病人病情再次加重,痛苦不堪,值班大夫检查后安排灌肠。直到上午8点医生查房时,病情仍未缓解。期间,死者家属多次要求医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缓解病人痛苦,主治大夫却要求家属预约CT检查,多次拒绝家属提出的“先止痛,再预约”的要求。在主治医生的坚持下,家属无奈去预约CT检查,等家属预约回来时,等待他们的却是死者坠亡的消息。

  事件发生后,院方未就此事做出回应。

  “医患关系”一直是有争议的话题。我们每个人都食五谷杂粮,都有生病就医的时候。“医生”两个字对患者来说,不仅仅是一个称呼,更多的是对生命的托付。诚然,医院不是慈善机构,有需要遵守的制度。我们也尝试客观的去理解医院的“有关规定”,但我们不能理解面对痛苦、面对生命表现出来的漠视。一位六旬老人,腹痛数十小时,不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却要求排队预约,让人不禁让人想问:医院流程和生命哪个更重要?都说医者父母心,何致心硬如此?

  一个生命就此坠落,一个家庭永久的伤痛。如果,把冷漠、拖沓的态度换成及时有效的救助,结局会不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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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医院医生对病人极其不负责任导致病人死亡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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