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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保健不保健生育畸婴

2012-12-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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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田某在计划生育指导站参加围产保健时,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发育正常,但田某最后却分娩出一畸形婴儿。为此,田某夫妇将计划生育指导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计划生育指导站赔偿田某、刘某夫妇精神抚慰金4万元。2001年10月,禹州

  田某在计划生育指导站参加围产保健时,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发育正常,但田某最后却分娩出一畸形婴儿。为此,田某夫妇将计划生育指导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计划生育指导站赔偿田某、刘某夫妇精神抚慰金4万元。

  2001年10月,禹州市的田某怀孕后到该市某计划生育指导站参加围产保健,田某按约定向指导站交纳了费用,指导站向田某发放了围产保健手册。田某从2002年元月28日起到2002年7月27日共计11次在该指导站进行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发育均为正常。2002年8月3日,田某到妇幼保健院分娩,当日产下一男婴。经检查,该男婴外生殖器畸形且有先天性心脏病。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田某在被告计划生育指导站参加围产保健,并按规定向被告交纳了费用,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围产保健手册,双方建立了围产保健医疗服务合同。在保健手册中,被告承诺在保健过程中对胎儿的发育有无畸形进行检查诊断,未明确检查畸形的范围。被告在给原告围产保健中,因设备落后,检查不规范,致使对原告在妊娠中的胎儿有无先天性心脏病及外生殖器畸形未能查出,导致原告产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外生殖器畸形婴儿。原告为此遭受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对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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