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病情重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原就诊医院是否有义务派医护人员护送?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日前主持调解了一起医疗纠纷争议,被告海安县某卫生院同意对患方进行补偿,了结了纠纷。
去年9月,储某8岁的儿子因癫痫首次发作,到当地卫生院就诊。经过紧急救治,患儿抽搐停止,但意识一直未清醒,医生建议患儿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但卫生院没有派人护送。不想,患儿在转院途中死亡。其父母遂以卫生院医疗行为有过错上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南通市医学会对该纠纷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卫生院在诊治过程中,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认识不足,缺乏积极处置,转院过程中未能根据患儿病情派医护人员陪同,存在过错”。由于家属拒绝尸检,无法明确认定死因及卫生院的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卫生院补偿患方3万余元的协议,双方签收了民事调解书。
调解此案的法官认为,该纠纷因卫生院没有认真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及补充规定所致。该工作制度中第三十条规定:“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而卫生院对这些规定不熟悉。希望医疗机构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