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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患儿亡途中医院错在未陪同

2012-12-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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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患者因病情重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原就诊医院是否有义务派医护人员护送?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日前主持调解了一起医疗纠纷争议,被告海安县某卫生院同意对患方进行补偿,了结了纠纷。去年9月,储某8岁的儿子因癫痫首次发作,到当地卫生院就诊。经过紧急救治,患儿抽搐停止

  患者因病情重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原就诊医院是否有义务派医护人员护送?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日前主持调解了一起医疗纠纷争议,被告海安县某卫生院同意对患方进行补偿,了结了纠纷。

  去年9月,储某8岁的儿子因癫痫首次发作,到当地卫生院就诊。经过紧急救治,患儿抽搐停止,但意识一直未清醒,医生建议患儿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但卫生院没有派人护送。不想,患儿在转院途中死亡。其父母遂以卫生院医疗行为有过错上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南通市医学会对该纠纷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卫生院在诊治过程中,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认识不足,缺乏积极处置,转院过程中未能根据患儿病情派医护人员陪同,存在过错”。由于家属拒绝尸检,无法明确认定死因及卫生院的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卫生院补偿患方3万余元的协议,双方签收了民事调解书。

  调解此案的法官认为,该纠纷因卫生院没有认真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及补充规定所致。该工作制度中第三十条规定:“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而卫生院对这些规定不熟悉。希望医疗机构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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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在转院途中死亡,在转院途中医院并没有安排救护车医生配同,这种情况医院是否有责任?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以及把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经过我们审核研读病历等,如果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我们会帮助你们维护合法权益;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申请由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尸检,目前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的也要求尸检报告,虽然没有法律依据,现实中鉴定机构就这样要求。 三、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诉讼时效三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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