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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有误医院不愿更改患者状告医院

2012-12-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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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民工毛某在帮人建房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在入院登记时,同事却将毛某的名字错填写为孙良银。事后,毛某及其家人多次要求更改,均遭到院方的拒绝。于是,毛某将福州市某医院告上法庭。日前,仓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孙良银与毛某为同一人,某医院应为其提供病

  农民工毛某在帮人建房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在入院登记时,同事却将毛某的名字错填写为“孙良银”。事后,毛某及其家人多次要求更改,均遭到院方的拒绝。于是,毛某将福州市某医院告上法庭。日前,仓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孙良银”与毛某为同一人,某医院应为其提供病历复印件。

  患者姓名错误,医院拒绝更正

  今年1月18日,毛某在仓山城门镇某村民家中建房时从4楼摔到地面,被送往福州市某医院抢救,途中又被医院派出的120救护车接到医院。因为陪同前往的农民工互相不熟悉,毛某入院时,工地同事以“孙良银”的名字为其办了住院手续,住院号为100000956。2月5日,毛某出院时,称”孙良银”的真实姓名为毛某,并提出更改,还出示了一份患者姓名变更书。但医院认为更改姓名没有依据,拒绝为其更改姓名亦拒绝其复印病历。几经协调无果,今年4月,毛某以医院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医院将拥有某住院号的“孙良银”姓名更正为毛某,并复印病历资料。

  医院:无充分证据,不能更名

  仓山法院受理后,发现毛某的诉讼请求存在问题。在行使释明权后,毛某遂要求确认拥有某住院号的“孙良银”与毛某为同一人。

  今年9月24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某医院辨称,对医院如何认定病人身份及如何修改患者姓名权,目前有关部门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医院不敢冒然修改病历上的姓名。而且,当初患者送到医院时,名字就是叫“孙良银”。毛某与孙良银之间是何关系?为何以毛某之名起诉,根本没有依据。因此,院方认为毛某打官司的主体不适格。院方辩称,尽管毛某提供了相关材料,但没有对姓名的更改提供有力证据。通常情况下,患者有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的证明,医院才能为患者更改名字。医院在没有充分证据时,不能随便对病历及相关就医的材料进行更改。

  法院:判决患者胜诉

  受理案件后,法院向毛某主治医生及护士进行调查,证实毛某的确在某医院治疗过。法院审理认为,毛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根据患者提供的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医院患者姓名变更声明书、神经外科医师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是由其同事以患者孙良银的名字办理住院手续,现原告要求确认住院号为1000000956号患者孙良银与毛某为同一人,符合事实,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复印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被告应予以提供。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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