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眼:
医务所对处方失察,患者家属随意注射药液,双方问题致病人死亡。
提示
注射药液前须再次进行处方审核。
一边是医务所对外院处方没有履行审查职责;一边是患者的家人自带药物擅自注射造成患者死亡。这责任又该谁来承担?
陈淑贞(化名)常年患有哮喘,2006年5月24日,身为某单位职工家属的她,拿着某医院开具的输液 处方来到该单位的医务所要求输液。而该医务所护士在没有医师在场的情况下,仅凭一张处方就为陈淑贞进行了静脉注射。
两天后,也就是5月26日,在某医院当护士的儿媳带着陈淑贞再次来到该单位医务所,在没有通过该所护士同意的情况下,儿媳给陈淑贞打了针。然而没过多长时间,陈淑贞便出现了不良反应,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陈淑贞的家人向当地卫生局进行了投诉。
2006年11月2日,当地卫生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确认了医务所在对陈淑贞进行治疗的过程中的确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在没有医师在场的情况下,护士履行了本该属于医师的职责,为陈淑贞进行检查、诊断。同时医务所在执行外院处方时没有履行处方审查的职责。随后当地卫生局吊销了医务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陈淑贞家人认为医务所应当承担陈淑贞死亡的全部责任。2007年2月,陈淑贞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该单位告上法院。
天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务所对外院处方没有履行审查职责,在没有医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护士行使执业医师处方权,为陈淑贞进行治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同时也没有制止陈淑贞儿媳妇的行为,因此该单位对陈淑贞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而死者陈淑贞在该单位医务所静脉注射时,明知道当时没有医生,仍要在该处治疗;其儿媳自带药物擅自为患者注射,自身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即承担30%的次要责任。因此判令,该单位赔偿死者陈淑贞家人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3万余元。
接到判决后,该单位认为,并不能依据当地卫生局的处罚就判定医务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死者的家人没有要求作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不能确定陈淑贞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整个事件,是由于陈淑贞的儿媳擅自给她打针引起的。
而陈淑贞的家人则认为,该单位的医务所对陈淑贞的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具有完全的过错。当地卫生局的处罚,既是一个行政处罚,同时也是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2007年10月3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淑贞家人和该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