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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手术做出“一好一坏”

2012-12-2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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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3岁的韩世和老人因患白内障去医院做眼球手术,他将左眼球的手术权给了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将右眼球的手术权给了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结果,右眼手术良好,左眼术后却出现大泡性角膜炎、角膜上皮剥落等症状,并且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在等着他:左眼球需要摘除!韩世和

  73岁的韩世和老人因患白内障去医院做眼球手术,他将左眼球的手术权给了天水市第二

  人民医院,将右眼球的手术权给了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结果,右眼手术良好,左眼术后却出现“大泡性角膜炎、角膜上皮剥落”等症状,并且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在等着他:左眼球需要摘除!韩世和老人一纸诉状将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起诉到法院,理由很简单,两个眼球,一样的病,两家医院,一个术后效果良好,另一个却被医院做坏了,两个结果一比较,就知道哪家医院有过错,韩世和为此要求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26万余元。

  2005年10月8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向韩世和赔偿各种损失4000余元,摘除眼球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韩世和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两只眼球两种结局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总队职工韩世和退休后,两只眼睛出了问题。

  1998年11月3日,他在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眼科为自己的左眼做了白内障囊外摘除术。

  11月24日,韩世和出院,但结果不佳,后诊断为双眼并发性白内障。

  1999年6月10日,韩世和在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为自己的右眼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同时对左眼进行治疗,但并无好转。

  2001年11月16日,韩世和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其左眼为“大泡性角膜炎、角膜上皮剥落”。而后,韩世和陆续在兰州市其他医院门诊进行检查,证明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是正确的。

  省内无人受理鉴定2002年3月26日,韩世和向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说明情况,该院认为韩世和的左眼出问题与该院无关。

  韩世和向天水市北道区卫生局、天水市卫生局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两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2002年4月2日,韩世和向北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6万余元。

  在审理中,法院先后以韩世和所诉的病情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向天水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省高院法医室委托鉴定,均被通知不予受理或退鉴。

  司法部鉴定起波澜2003年9月8日,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角膜失代偿是白内障术后的并发症,其发生有诸多因素,不能排除韩世和角膜失代偿与手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糖尿病患者由于角膜上皮、内皮已存在结构异常,因此,白内障手术后更容易发生此类并发症而导致角膜失代偿。”但该鉴定在“案情摘要”中却出现了“2003年1月31日银川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等字样。

  韩世和向银川市有关方面询问,被告知他们没有对该病例作过鉴定。

  2005年1月4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来函,说明在鉴定书中“银川”内容是因制作模版原内容未删除干净所致,送审材料中无,并致歉意。

  法院支持部分诉求北道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由于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没有举证排除损害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医院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认为,韩世和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与韩世和自己身患糖尿病致眼部结构异常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减轻医院的民事责任。

  对于韩世和要求由医院承担今后摘除眼球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它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对此应由当事人在实际发生后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韩世和主张由医院承担其出院后的继续治疗费及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等意见,法院认为,按能依法认定的总的数额并按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责任,由医院赔偿韩世和有关损失4127元。

  宣判后,韩世和不服,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韩世和认为,自己的眼睛受损不属于自身病变引起,而是医院违反医疗常规所致,入院未做血糖检验,却用一张入院前的旧的“化验血糖”检验单做手术,是严重违反医疗程序的。

  2005年5月11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该院除对赔偿数额作了细小调整外,基本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韩世和对该判决仍然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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