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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监管部分医疗美容机构超范围经营的怪招?

2012-12-2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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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江网讯:俗话说的挂羊头,卖狗肉是批评某些狗肉店所挂的牌匾或LOGO不是狗头,而是羊头,即名不符实的意思。本文借以比喻的并非狗肉好还是羊肉好的问题,而是比喻合法经营还是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历来的狗肉店,一经取得营业执照就会出现三类情况:一是挂狗头,卖狗肉

大江网讯:俗话说的“挂羊头,卖狗肉”是批评某些“狗肉店”所挂的牌匾或LOGO不是“狗头”,而是“羊头”,即名不符实的意思。本文借以比喻的并非狗肉好还是羊肉好的问题,而是比喻合法经营还是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历来的狗肉店,一经取得营业执照就会出现三类情况:一是挂狗头,卖狗肉,可谓合法经营;二是挂羊头,所卖的仍是狗肉,并非羊肉,显然有点混淆概念、自欺欺人,但尚未超范围经营;三是挂羊头,既卖狗肉,也卖羊肉而超范围经营,不仅混淆了概念,而且偷天换日,瞒天过海,伤天害理地冒天下之大不讳,令人可恶!有些地方的部分医疗美容机构,由于在牌匾上混用“整形”和“美容”二词而使这些地区的医疗美容市场也难免出现类似上述的三种经营状况。表面上看来,“整形”与“美容”两词密切相关,交替使用无关大局。殊不知,一旦被市场所误用,势必导致类似“挂羊头,卖狗肉”或“挂羊头,既卖狗肉也卖羊肉”的经营怪招的出现!

  早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卫医发[1994]第30号文件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就明确了“整形外科”和“医疗美容”两类机构的基本标准,并将后者细分为四类:综合性医院医疗美容科、美容专科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在后者文中不见“整形”二字,字里行间也没有“整形”之意。八年后,卫生部又在2002年第19号部令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两个配套文件(“卫医发[2002]103号文件”发布的《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中承袭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原则精神,进一步充实了四类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标准。从而,促进了我国医疗美容事业的发展,初步规范了其医疗管理行为。据悉,我国的这套医疗美容专业政策法规体系乃世界之独有,深受“国际美容医学联盟(UIME)”的青睐。如果说“中国医疗美容事业无法可依”,那是没有根据的。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人群审美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美容事业的发展突飞猛进,上述专业政策法规文件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卫生厅(局)及其所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现有专业政策法规方面的力度强弱不一,有的强而有力,有的软弱无力。

  众所周知,各种规模的医疗美容机构都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上述专业政策法规文件审批而营业的。按常理,其批文中不可能会有“整形”二字。但有些医疗美容机构却在批准营业后,迫不及待地在装修门面时强加“整形”二字。其中有不知情而盲从者,也有刻意画蛇添足、混淆概念、偷梁换柱、欺世盗名地扩展服务项目者,试图追求一个目标:超范围经营。这虽然是一个显而易见,而又可以轻而易举地依法解决的问题,可这些地方的卫生行政长官却视而不见,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以致医疗美容纠纷随之而至,令人遗憾!

  由于这类显而易见,而又可以轻而易举地依法解决的问题的存在,不仅误导了社会人群,还误导了一些大知识分子:新闻工作者。通过他们又进一步误导广大受众。这就更加令人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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