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0日,女精神病患者王某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脱离医院医护人员的护理和监管,从5楼的楼梯窗口跳下当场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经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安排病人王某住神经内科开放式管理病房不适当,存在过错;病人王某住院期间一级护理义务属于医院方;医院确定病人为一级护理,但没有按照护理要点执行,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自杀身亡之间为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虽精神病人王某住院期间的一级护理的义务为医方,但精神病人王某的家属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也不能因此而免除。精神病人王某的家属作为陪护人,导致了院方护理的疏忽,因此家属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遂作出判决:精神病医院赔偿受害人亲属马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