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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生不当致孩子伤残 6年后医院被判赔35万

2012-12-2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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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年,因医院接生过错,致使一个眼下已6岁的孩子五级伤残。2007年1月11日,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额尔古纳市拉布达林农垦医院(因不具有法人资格,变更被告为额尔古纳市农牧场)赔偿原告韩某(男,6岁)各项费用35万元人民币,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当年,因医院接生过错,致使一个眼下已6岁的孩子五级伤残。2007年1月11日,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额尔古纳市拉布达林农垦医院(因不具有法人资格,变更被告为额尔古纳市农牧场)赔偿原告韩某(男,6岁)各项费用35万元人民币,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2000年9月6日,原告韩某之母王某在额尔古纳市拉布达林农垦医院分娩期间,由于该院的医疗过失行为致使原告韩某出生后反应差,经吸痰刺激后无哭声,面色灰白,四肢活动欠佳。经CT检查,为双侧脑室少量积血,脑组织缺血性改变。经中华医学会鉴定,构成二级丁等医院事故(等同于五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一级伤残。因此,额尔古纳市拉布达林农垦医院应承担因自己的医疗过失行为给原告韩某造成损害事实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一级伤残,100%的责任进行赔偿。被告坚持按五级伤残,90%以下的责任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未规定的残疾者护理费,被告认为不应赔偿。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发生后专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应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告为一级伤残,是针对原告现有状态进行的,其中并未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故被告应按五级伤残对原告进行赔偿。考虑原告韩某是在出生时受到的损害,现年6周年,年龄较小,且为终身残疾。故被告按9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较为合适。为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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