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因检查出错八月怀胎引产?

2013-10-31 15: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医院认为检查结果未经医生诊断视为无效;患者反映院方没提示检查单须经医生确诊新闻缘起近日,本报接到深圳市民冯小姐投诉称,她在怀孕两个月时与丈夫甘先生去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下称北大医院)检查,结...

  医院认为检查结果未经医生诊断视为无效;患者反映院方没提示检查单须经医生确诊

  新闻缘起

  近日,本报接到深圳市民冯小姐投诉称,她在怀孕两个月时与丈夫甘先生去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下称北大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冯小姐没有地中海贫血,而丈夫为轻型β地中海贫血可能,因而不会孕育重型地贫胎儿,冯小姐放心继续怀孕。怀孕八个月时,冯小姐去北大医院检查B超,却被告知胎儿患严重的地中海贫血,不得不进行人工引产。对此,北大医院认为他俩所进行的检查为筛查,检查的结果由于没有经医生的诊断,他俩单凭检查结果就继续怀孕,出现的后果自负。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在广州、深圳,有些医院在各种检查结果出单处,没有设置将检查结果交给医生诊断的提示,结果部分病人拿到检查结果后自作判断,拖延了疾病的治疗。有法学专家认为,医院有必要提醒病人将检查结果交给医生诊断,否则有剥夺病人对病情知情权之嫌。

  遭遇

  怀孕八月才知胎儿患严重地贫

  2003年1月,冯小姐与甘先生在从化市婚前检查时被告知两人都有可能患地中海贫血,要到广州进一步检查。当时两人急着要回深圳上班,且不管是否有地中海贫血都会结婚,于是决定回深圳再进一步检查。

  据悉,地中海贫血是一种遗传性疾病,在我国多发于南方沿海地区。夫妇双方若只有一方为轻型地贫患者,并不会孕育重型地贫胎儿。但夫妇双方若同为轻型地贫,则胎儿有1/4的机会为重型地贫。

  2003年11月,冯小姐得知自己已怀孕两个多月。当月,两人来到北大医院检查是否患有地中海贫血。冯小姐说,她明确告诉送检医师王某,两人在婚检时怀疑都患有地中海贫血,现在她已经怀孕两个多月,想通过检查确认一下。北大医院地中海贫血筛查结果提示:甘先生为轻型β地中海贫血可能,建议进一步基因筛查,但没有直接提示冯小姐有地贫可能。因为对北大医院的检查结果深信不疑,冯小姐以为自己没有地贫,因而放心继续怀孕。

  2004年3月16日,冯小姐在北大医院检查B超时,却被告知胎儿患严重的地中海贫血,不得不中止怀孕。

  事主

  医院诊断使夫妻身患地贫懵然不知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的医生告诉冯小姐,按照北大医院的检查结果,夫妇双方只有一方为轻型地贫患者,根据医学常识,这种情况胎儿只有1/2几率为轻型地贫,其余1/2是正常胎儿,不会孕育重型地贫胎儿。但实际上冯小姐却怀上了重型地贫胎儿,因此,该医生建议夫妇俩再做一次检查,确认是否冯小姐真的没有地中海贫血。

  2004年11月,冯小姐夫妇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做了地贫全套和基因诊断,结果却与北大医院的诊断完全不一样,夫妇两人皆为轻型α 地中海贫血。医生告诉冯小姐夫妇,夫妇双方若同为轻型地贫(即地贫基因携带者),对子代的遗传几率是:1/4为正常胎儿,1/2为轻型地贫(同父母一样),而1/4为重型地贫患者。冯小姐怀上了重型地贫胎儿正是这1/4的几率造成的。

  医院

  检查结果不能等同医生诊断

  事后,冯小姐多次与北大医院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结果双方各执一词:冯小姐认为北大医院血液研究室检验报告单上面的检查结果没有提示自己有地中海贫血可能,而对她先生轻型β地中海贫血可能的提示也是错误的,她对北大医院的检查水平提出质疑,对医院方面的服务态度也表示不满意。而医院方面不否认检验报告单的真实性,但他们认为冯小姐所做的是地中海贫血筛查,筛查只能是提示是否有地中海贫血可能。因为做地贫全套和基因筛查需要花费上千元,医院一般会建议先做筛查,怀疑有可能地中海贫血后再做进一步的检查。在拿到检查报告单之后冯小姐并没有咨询医生,按照看诊的程序来说,病人在拿到检查报告单后应该再找医生才能确诊。冯小姐单凭检查报告单就认为自己没有地中海贫血是错误的,检查结果不能与医生诊断等同起来,医院方面对此不需负责。

  医患双方争论的关键就在医院方面有没有明确提示冯小姐在拿到检查报告单后还要再找医生来确诊。据冯小姐说,当时医院方面并没有告知她在拿到检查报告单之后还要找医生确诊;而医院检验科的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当时有明确告知冯小姐要找医生确诊的。

  记者发现在北大医院的检查结果出单处并没有提醒病人,拿到检查报告单后应再找医生确诊。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在广州、深圳的一些医院,在各种检查结果的出单处,并没有设置要将检查结果交给医生诊断的提示,结果有部分病人拿到检查结果后自作判断,拖延了疾病的治疗。

  说法

  医院应该给患者明确的提示

  广东一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认为,医院作为服务性的单位,患者既然来医院就诊,医院有责任给患者明确的提示,否则有剥夺患者的知情权之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北大医院方面则认为按照卫生部有关文件并没有规定医院一定要给患者明确的提示,但是他们认为这个案例给他们一个很好的提醒,今后他们在给患者提示方面,将力求做得更好。

(本文人名为化名)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216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