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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变生产生出多病儿 向医院索赔13万

2013-10-3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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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这孩子我想要的时候,医院建议我流掉。等我下决心做了引产手术,孩子又活生生的出来了。22岁的年轻妈妈刘某怀抱着虚弱的男婴欲哭无泪。昨天,西站法庭审理一起极其罕见的医疗纠纷。意外:引产变成生产...

  “这孩子我想要的时候,医院建议我流掉。等我下决心做了引产手术,孩子又活生生的出来了。”22岁的年轻妈妈刘某怀抱着虚弱的男婴欲哭无泪。昨天,西站法庭审理一起极其罕见的医疗纠纷。

  意外:引产变成生产

  “去年年初,我怀孕了,老公和我都很高兴。”刘某叙述,她和丈夫是从四川来昆明打工的。去年年初,怀有身孕的她到云南仁爱医院做检查。开始一切正常,6个月后,医生检查时说她羊水过多,建议请专家检查。专家的检查结果是,胎儿十二指肠闭锁,且不排除心脏病等,建议流产。“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我们很痛苦地决定流掉这个孩子。”

  2006年9月5日,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仁爱医院做流产手术。“手术刚做完1分钟左右,我听到了婴儿的哭声,一看,医生手里拿着的是个活生生的男婴,当时我都懵了。”孩子的意外出世,让刘某和丈夫措手不及。 “他活生生地在我面前,我是母亲了。”面对亲骨肉,当医生问刘某和其家人“要不要这孩子”时,一家人都坚决地点了点头。

  孩子出生后很虚弱,被送到昆明市儿童医院抢救了10天,终于度过了危险期。

  压力:多病儿“逼”母打官司

  夫妇俩给“大难不死”的儿子取名豆豆(化名)。豆豆开始慢慢长大,然而却显示出与正常婴儿不同的一些地方。“出生一个多月后,我儿子就长出了半截黑色的门牙。期间体弱多病时常感冒,就是吃母乳的时候也常常拉肚子。现在他已经10个月了,除体格比正常孩子小外,他前半部分头部不长头发,到现在还不会爬行……”

  刘某说,豆豆的异常让一家人很担忧。最让他们害怕的是,豆豆是在母体中经过药物引产出来的,会不会因此导致智力低下、发育不良等引产药物后遗症。这种种担忧、害怕像一块大石头一样,压在刘某和丈夫的心头。再加上豆豆常常去医院看病,家里的积蓄很快花光了。面对经济上、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刘某和丈夫把仁爱医院告上了法庭。作为原告的刘某和豆豆,向医院索赔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3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同时申明:保留豆豆今后在成长过程中,因医院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与正常出生婴儿所不一样的损害结果的诉权。

  指控:错把流产当接生

  昨天,五华区法院西站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双方确立了人工引产的医疗服务合同、确立了不让孩子出生,可医院违反了合同约定,将人工流产手术做成了一个接生手术,使得这个本不应当来到世上,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孩子非正常地来到了这个世界上。且将小孩的出生人为地提前了两个月,对此医院应该承担责任”。昨天的庭审中,刘某的代理律师杨清表示:“即使医院说引产手术中胎儿成活不可避免,那么医院应该在手术之前明确告诉刘某及家人这种结果可能发生。刘某有权利做出选择,可医院却不予告知,侵犯了刘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是药三分毒,由于是通过注射药物造成婴儿的出生,多少会给婴儿造成损害,因此医院应当对婴儿的后续治疗承担责任”。杨清律师说:用了药引出的活体婴儿,药物对胎儿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对于因为引产药物给宝宝今后造成的在健康、成长、智力等方面的影响,医院应承担责任。同时,医院人为地通过药物让婴儿早产(比预产期早了近两个月)也肯定造成了小孩以后的体弱多病,其所受到的损害一定会是终生的。

  回应:引出活婴不可避免

  面对刘某母子的诉讼,医院的代理律师首先提出豆豆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豆豆在合同订立时并没有出生,没有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他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对于引产手术引出活体婴儿有1-10%的机率,这是不可避免的!”医院代理人表示: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医疗行为的后果有不可预知性和偶然性。医疗机构没有能力同时也不应当对这种医疗行为的后果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承诺。

  代理人认为,医院在为刘某实施临床手术的过程中,均严格按照医疗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医疗卫生有关规定,不存在合同违反行为。“我们认为引产手术引出活体婴儿在临床上确实是极为罕见的案例,因手术的复杂性,并不能对所有出现的手术结果都对产妇进行告知。因此医院不存在违约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一上午的开庭,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文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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