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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下患先天性疾病儿 状告医院

2013-10-31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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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本籍产妇阳子产下一名先天缺陷的男婴,她认为上海某健康医疗中心为其作产前检查后未及时告知胎儿发育异常情况,遂起诉索赔272.7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医疗中心赔偿阳子和男婴医疗费、精神损害抚...

  日本籍产妇阳子产下一名先天缺陷的男婴,她认为上海某健康医疗中心为其作产前检查后未及时告知胎儿发育异常情况,遂起诉索赔272.7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医疗中心赔偿阳子和男婴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2.9万余元。据悉,这是本市首例产妇生育知情权纠纷案。

  2004年5月31日,35岁的阳子到该医疗中心作产前检查,被诊断为早孕。同年7月底,怀孕14周的阳子在一家产科医院复检,被建议作进一步遗传咨询或羊水测试,但阳子并没有作羊水测试。此后,阳子又在该医疗中心作了10次常规产前检查。

  2005年1月8日,阳子在该医疗中心剖腹产下一男婴。经检查,新生儿患有先天性脊柱裂。阳子认为,该医疗中心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胎儿发育异常情况或提出终止怀孕,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她的生育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因此,阳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庭上,该医疗中心辩称,对阳子的产前检查符合诊疗常规,检查出胎儿异常情况后也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建议对孕妇进行羊膜穿刺,因阳子丈夫拒绝,导致后续检查无法进行。医疗中心已尽到告知义务。

  审理中,法院先后委托上海两级医学会对该医患争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司法鉴定,结论为:患儿脊柱裂不是医疗行为所致,患儿残疾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是,在化验检查提示脊柱裂高风险的情况下,医疗中心没有按诊疗常规对胎儿进行密切随访检查,病史中未见有家属及患者签字的书面告知书,这使孕妇及家属丧失了知情选择权。因此该医疗争议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鉴定结论,法院认为,阳子产下的男婴自身患有先天性疾病,该疾病的形成由多种因素所致,与该医疗中心的医疗没有因果关系。但该医疗中心在行使告知义务方面存在不当,导致阳子分娩出有缺陷的婴儿,医疗中心应承担70%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该事件对阳子母子都造成了精神损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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