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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12年后发现患丙肝状告医院

2013-10-3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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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5年前,铜鼓县刘女士因难产到县妇幼妇幼保健院实行剖腹产手术,由于流血过多,她输入了由县人民医院提供的同型全血300m毫升。2005年9月,刘女士在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治疗检查时,意外发现自己患有丙肝,经...

  15年前,铜鼓县刘女士因难产到县妇幼妇幼保健院实行剖腹产手术,由于流血过多,她输入了由县人民医院提供的同型全血300m毫升。

  2005年9月,刘女士在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治疗检查时,意外发现自己患有丙肝,经多方考证,刘女士确认自己的丙肝病毒是在剖腹产术后,输血感染的。为此,她多次找到县妇幼保健院索赔,但对方以刘女土因输血感染丙肝病毒缺乏逻辑性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县妇幼保健院和县人民医院告上法院。

  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进行了判决。

  剖腹产后输血300m毫升

  1993年5月24日,26岁的刘女士来到铜鼓县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因为难产,县妇幼保健院请来铜鼓县人民医院的专业外科医师给刘女士做手术。手术后,刘女士流血过多需输血。之后,刘女士输入了由铜鼓县人民医院提供的同型全血300m毫升。

  12年后得知感染丙肝病毒

  2005年9月,刘女士因为内分泌失调、子宫出血,来到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经该院以及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刘女士丙肝抗体呈阳性。

  意外的刘女士为了查清自己为何会患有丙肝病毒,动员自己的父母、丈夫和女儿到医院检查,2007年5月,刘女士得知,家人均为丙肝抗体阴性,因此,她认为,自己是14年前在铜鼓县妇幼保健院分娩输血过程中,感染上丙肝病毒的。

  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7万元

  为此,刘女士多次找到县妇幼保健院和县人民医院协商赔偿,妇幼保健院和县人民医院均以年代久远、没有档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07年8月,刘女士告上法院,要求铜鼓县妇幼保健院和县人民医院赔偿她治疗丙肝的一切医疗费用和损失并赔偿精神抚慰金7万元。

  面对刘女士的起诉,铜鼓县妇幼保健院和铜鼓县人民医院均提出了自己的辩解意见。县妇幼保健院认为:刘女士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刘女士以丙肝病毒的传播渠道主要是血液传播,并因此认定自己感染丙肝病毒系分娩输血引起,缺乏逻辑性。

  铜鼓县人民医院则否认给刘女士输过血,并表示刘女士与铜鼓县人民医院不存在医疗合作关系,刘女士的人身损害与县人民医院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医院不担责但须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虽然在2005年9月被查出患有丙肝,但在刘女士的亲属未检查出丙肝抗体呈阴性之前,刘女士尚不能排除自己的感染途径是家庭内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因此,此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5月起开始计算。

  鉴于当时医学水平的局限性,且尚未将丙肝病毒作为采血时的常规检查项目。因此,即使县妇幼保健院和县人民医院为刘女士输入的血液是造成刘女士感染丙肝病毒的原因,他们也无过错。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

  但因考虑到刘女士在接受县妇幼保健院的治疗过程中遭受损害,自身并无过错,且司法鉴定已排除其患通过家庭内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感染丙肝的可能。因此,按公平原则,法院判决县妇幼保健院和县人民医院共同承担刘女士已经支付的检验费、交通费、鉴定费3097.2元,县妇幼保健院支付刘女士精神抚慰金7500元,县人民医院支付刘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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