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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男子手术后尿道中留异物 上诉法庭获赔16万

2012-12-2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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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株洲站9月15日讯(通讯员刘亮唐玲)9月13日,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拿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人史美淑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再审判决书,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抗诉,史美淑获赔169000多元,比原判多得赔偿款63000多元。申诉人史美淑因患前列腺增生症,从2

红网株洲站9月15日讯(通讯员 刘亮 唐玲)9月13日,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拿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人史美淑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再审判决书,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抗诉,史美淑获赔169000多元,比原判多得赔偿款63000多元。

  申诉人史美淑因患前列腺增生症,从2000年1月6日开始,先后在市中医院实施了前列腺气化电切术、膀胱造瘘术、气中囊式导尿管腺胱造瘘。2001年10月9日史美淑在市四医院实施尿道会师术时,竟然从史美淑的尿道中取出两条类似橡皮管状的异物。2001年9月,史美淑向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市中医院对史美淑的手术构成三级乙等技术事故。2007年7月4日,史美淑就自己在株洲市中医院治疗造成的后果向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程度评定,评为四级伤残。

  2007年9月6日,史美淑将市中医院诉至芦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有关损失。同年9月12日,市中医院不服湘雅二医院的司法鉴定结论,向芦淞区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芦淞区法院委托湖南省中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史美淑构成7级伤残。芦淞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市中医院赔偿史美淑各项损失为86792.2元。史美淑不报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改判由株洲市中医院赔偿史美淑各项损失为105887.12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史美淑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受上级院交办进行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确定史美淑伤残等级七级伤残于法无据,应采纳湘司鉴【2007】临鉴字第0789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认定史美淑为四级伤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史美淑身体本身具有原发病因,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并据此承担20%的责任依据不足。市人民检察院据此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理由,判决由市中医院赔偿史美淑医疗、鉴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6912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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