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75岁的刘大爷准备进烟酒店购物时,突然起了一阵大风,刮倒门前的大型广告牌,刘大爷被砸伤倒地,头部及右侧肢体多处受伤。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烟酒店店主存在过错,应承担刘大爷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判决赔付2400余元。
75岁的刘大爷准备进烟酒店购物时,突然起了一阵大风,刮倒门前的大型广告牌,刘大爷被砸伤倒地,头部及右侧肢体多处受伤。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烟酒店店主存在过错,应承担刘大爷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判决赔付2400余元。
5月22日上午10时许,75岁的刘大爷到小区外的烟酒店购物。正要进门时,突然刮起一阵大风,刘大爷被店门前摆放的大型广告牌砸伤倒地。后经医院诊断,头部、右侧肩、膝、肘、踝骨等部位均受伤。治疗期间,刘大爷自行花费医疗费2200元。医院为刘大爷开具了“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
刘大爷的子女因工作忙请来护工,在刘大爷家中对其进行护理。两个多月后,刘大爷将烟酒店负责人胡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2200元、护理费1600元、交通费3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同时保留再次治疗相关费用的诉权。庭审中,刘大爷请来证人证实广告牌被风刮倒后将他砸倒致伤;胡某则辩称刘大爷伤情与他无关,是由于风大刮倒广告牌,刘大爷自己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
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物件致人损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被告应当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承担因广告牌将原告砸伤致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刘大爷要求胡某给付医疗费2200元和交通费3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护理费一节,因刘大爷并未住院治疗,且医院也未出具其需要护理的证明,法院不能全部支持。根据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一周”诊断证明,且考虑到刘大爷年龄较大,确需护理,故确定一周的护理费为186.7元。
法院认为,刘大爷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且再次治疗的相关费用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综上,一审判决胡某赔偿刘爷爷2416.7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