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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硅胶管遗留病人肺部八年

2012-12-2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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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简介:某患者于1995年6月因胃溃疡出血在上海市某医院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医方为患者置胃管胃肠减压,第一次置胃管因患者剧烈的呛咳而退出,再次置胃管,术后十天患者出院。出院后即反复出现无明显诱因的无痛咳血,多次就诊于原手术医院,医方一直认为是

   一、案情简介:
  某患者于 1995 年 6 月因“胃溃疡出血”在上海市某医院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医方为患者置胃管胃肠减压,第一次置胃管因患者剧烈的呛咳而退出,再次置胃管,术后十天患者出院。出院后即反复出现无明显诱因的无痛咳血,多次就诊于原手术医院,医方一直认为是气管内毛细血管破裂出现的咳血,给予止血药物,效果不佳。一年半后,患者转入另一家医院就“咳血”住院治疗,经c t 检查后认为左肺下叶内有肿块, 怀疑肺癌,经其他检查后认为“支气管扩张”出院。出院后患者仍不断咳血,直到 2002 年底入住上海市某肺科专科医院行左肺下叶切除术,术中发现左肺下叶内有一长 8 迕祝直径接?/span> 1 厘米的硅胶管。术后患者停止咳血,肺部症状逐渐好转。

  二、纠纷处理经过:

  患者在取出肺内硅胶管后考虑到,在咳血长达8 年多的时间内,只有第一家医院有将该异物管遗留其肺内的可能,故将该院起诉至法院。诉中法院委托区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案件将面临败诉的可能,故患者聘请我们代理该案,我们综合考虑后在原法院撤诉,并将上述三家医院作为被告起诉至另一基层人民法院。诉讼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一家医院结论为“难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第二家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第三家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后补充鉴定结论为“第一家医院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负全部责任”。据此杨浦区人民法院结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判决第一家医院败诉,并赔偿人民币十一万多元。医方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二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本案的客观事实十分简单,患者作为一名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从常理上是不可能自己误吸一个类似香烟大小的异物硅胶管进入肺内的,若进入肺内出现剧烈呛咳不会不知道及时就诊取出。因此该异物管遗留患者肺部就只有在 “患者就诊时会完全依赖并信任的医务人员错误操作状态下才可能形成”,而结合患者六年多的诊疗过程和咳血经历,实际上就只有第一家医院在手术或置胃管时才可能遗留该异物管。患者第一次诉讼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是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只要不能完全肯定诊疗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还有其他很小可能性的情况下,就不会确定医方的责任。因此只有把所有可能存在的被告均告上法庭,这样在对患者肺内异物管的遗留已经没有其他可能性和责任人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没有了为医方推卸责任的理由,只能就三家医院进行排除法,从中选择最有可能性的责任人,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患者的诉讼风险。

  律师建议:诉讼因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诉讼前一定要根据医学会专家组进行鉴定时的思维方式全面考虑可能存在的一切因素,避免给专家留下为医方开脱责任,降低了医方的过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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