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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抢救中有缺陷

2012-12-2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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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患者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学会鉴定认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司法鉴定所认为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处泗县某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000余元。2008年11月6日下午,王某因与家人生气而口服

  患者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学会鉴定认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司法鉴定所认为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处泗县某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000余元。

  2008年11月6日下午,王某因与家人生气而口服除草剂中毒,后被送至泗县某医院救治。入院时患者王某神智清醒,双肺呼吸音粗糙,其他未见明显异常。医院诊断为:有机磷中毒,遂给其清水洗胃等治疗。次日上午9时30分,王某病情进一步加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宿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家属不服,向法院申请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泗县法院司法技术科委托商都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表明:该医院对患者的抢救积极,但对患者所服毒物不清时,没有进一步组织会诊予以明确再采取相应对策,且剖腹探查欠慎重。

  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医院抢救治疗,病情较危重,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其医疗行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医院应适当赔偿王某的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宿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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