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因治疗有误导致患者身体致残,患方要求医院赔偿,双方为此纷争,协商无果,诉至法庭。日前,凤阳法院民庭成功调解一起医患纠纷,被告凤阳县小溪河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庆某某145000元,双方矛盾就此化解。
2008年7月10日,庆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凤阳县小溪河某医院抢救手术治疗。后因庆某某左小腿疼痛、肿胀、流血等,又于2008年7月12日转入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并在当晚进行了左小腿上段截肢术。庆某某花去医疗费42506元。经滁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溪河某医院诊治存在过失,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