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失误留下“后遗症” 医院付患者16万
2005年2月,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得以平息。
1998年11月,李某到牡丹江市某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良性纤维瘤,并在该院做了切除手术。李某每年一次到该院复查,都说没有问题。2002年7月第4次复查时,报告显示情况不好,肿块质硬。2002年7月,李某到天津一家肿瘤医院检查,诊断为癌症。李某根据天津这家医院的治疗方案进行医治,先后花费近10万元。2003年4月,李某对牡丹江市某医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4.4万元。
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04年8月,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8.9万元。
医院认为,患者卵巢切除与病理误诊无因果关系,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1月向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2月,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医院给付李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