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两岁的男婴因咳嗽发烧在新余市妇幼保健院接受急诊,4小时后突然死亡。后由江西省医学会鉴定,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在治疗中存在明显过错,对小孩的死负一定责任,该事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事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为讨个说法,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8.4516万余元。
小孩入院4小时后夭折
2008年11月29日晚12时左右,简某夫妇发现他们的儿子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赶紧把小孩送进新余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医院诊断小孩患有急性感染性喉炎,Ⅲ度喉梗阻,并当时采取了吸氧、输液等救护措施。约3小时后,简某夫妇发现小孩目光呆滞,多次央求医生后,医生给小孩做了一次雾化就去休息了。一小时后,小孩出现高热,护士根据医生的医嘱为小孩注射了安定,小孩病情急转直下,出现危急a情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医院治疗不当导致小孩死亡
据简某夫妇介绍,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小孩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多处过错。他们指出当时医院的心电监护仪坏了,病历中没有心电监护数据,致使院方未能及时发现小孩病情变化。还有医院的护理与医嘱不符;院方没有按照医嘱中的一级护理进行观察和诊治,整个晚上只测了一次体温,连小孩病情变化都未能察觉,而是在家属发现三小时后才进行处理,医院没有尽到医院的护理责任,让危重病人没有得到充分的监护。同时,家属认为医护人员的过失医疗行为,致使小孩病情恶化,在医院没有得到正确的治疗方案,导致了小孩的死亡。为此,小孩父母认为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多处不当,对医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院方支付各种费用共计2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