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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认定

2012-12-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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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定改革是我国医疗事业进步的又一体现,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采取的是全或无归责原则。一旦鉴定为事故,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中不区分责任的大小,不考虑一果...

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定改革是我国医疗事业进步的又一体现,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采取的是“全”或“无”归责原则。一旦鉴定为事故,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中不区分责任的大小,不考虑“一果多因”的现实存在。如患者本身患有严重的疾病,按照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即便没有发生医疗过失事件,患者的死亡无法避免,在患者治疗的过程中,如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一旦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医院将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这样的判断对医方来说显然有失公正,但是如果不将此认定为医疗事故,又将会招致患者方强烈的不满。故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原医疗事故的“全”或者“无”归责的原则,把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 “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都是因为自身存在病因才去医院进行相关的检查治疗,如果是在诊疗过程中产生一定的人身伤害与其自身的疾病有一定的关联,因此,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在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医方认定为负完全责任的案例并不多。

  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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