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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规定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

2013-10-2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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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药物...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过失,

  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 或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所引起的过敏反应。

  (四)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的纤维内窥镜检查,肝、肾、脑、室、心包、 肺等重要脏器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

  (五)应用新技术、新疗法、 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 向病员或其家属如实说明情况,征得病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必要的防范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六)按药物和诊疗仪器正常剂量和方法,用于常规诊疗过程中发生副反应的。

  (七)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 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渗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

  (八)手术过程中, 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的。

  (九)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治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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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哪些情况下医疗行为虽然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
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主要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3、关于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 三、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错误,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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