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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几大问题

2012-07-04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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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几大问题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

  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几大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存在的问题

  一是医疗鉴定的界限模糊。

  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医疗纠纷的鉴定并不仅限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还包括司法鉴定。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解决事故鉴定及过错鉴定“两元化”的问题,即医疗损害鉴定,到底是由医学会来作还是由社会鉴定机构来作,按照何种标准来作,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甚至存在很大差异。

  二是鉴定时间普遍过长。

  医疗事故的鉴定,短则二、三个月,长则五、六个月。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方面的鉴定,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基本上二、三月才完成,如鉴定后一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拖的时间更长,从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三是鉴定费用偏高。

  据了解,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每例收费为2000元,不服首次鉴定要求再次鉴定的收费较首次更高;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每例收费为3000元,这还不包括因鉴定而开支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鉴定开支费用数额较大,对于部分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迫使一部分当事人对申请医疗鉴定望而却步。

  四是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相当普遍。

  有的对同一案件事实已作鉴定结论,一方有异议,法院又重新委托鉴定,而且往往在同一案件中,既有医疗事故鉴定又有法医鉴定,且多个鉴定结论之间相互矛盾,使办案人员无所适从,难以采信和决断,给证据审查带来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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