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
2 、根据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B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C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D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E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F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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