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据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医学会受理流程、时间以及作出鉴定结论均有具体规定。
鉴定申请有时效期,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后,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而医学会应当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对于2002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事故,已经处理结案的,不再适用《条例》;对于当事人尚未申请或已申请尚未结案的,适用《条例》处理。
这7种情况是: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技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7、非法游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属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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