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的人员:鉴定组专家(三人以上单数)、双方代表(每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如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则每一医疗机构代表不超过二人)以及医学会工作人员。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动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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