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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必须经过两次鉴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5:21
导读: 推荐阅读:鉴定打医疗官司,往往离不开。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条例》确立了我国医疗事故进行两级鉴定的基本体制。根据这一体制,不服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患任何一方,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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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医疗官司,往往离不开。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享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其出具的结论也有法律效力,既然已经进入法院,为什么不对这个结论质证,就可以直接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呢?难道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就更公正、更权威么?律师向法院表达了这一看法。

  第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确立的两级鉴定体制本身就不合理。按照这一体制,几乎所有医疗事故鉴定都要经历两次鉴定,要么患者不服,要么医院不服,总之都将走向再次鉴定。而在有两次鉴定的情形下,几乎所有的纠纷处理单位都将采信再次鉴定结论,那么首次鉴定结论有什么意义呢?本律师以为设立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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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的原意本身就反映了立法者对鉴定机构的深深怀疑。其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立两级鉴定的原因在于对首次鉴定结论缺乏有效审核机构。在进入司法途径前,如果当事双方对鉴定结论不能达成一致,惟一可行的解决之道就是再次鉴定了。但如果案件进入司法途径,对鉴定结论就应当按照质证程序进行审核。如果当事一方要提请再次鉴定,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首次鉴定存在程序上的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否则法院不应随便委托再次鉴定。至于本案,由于原告周先生通过起诉将黄浦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带进法庭,则法庭应当首先对该鉴定结论组织质证,然后可视对方证据情况和理由决定是否委托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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