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2012-12-26 15: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特点】这种方式的启动的前提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而且具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

一、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特点】 这种方式的启动的前提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而且具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启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的时间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适用情形】: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的情形;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此处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的情形。

  注:以上两种情形还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判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大多数情形下需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特点】 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适用条件】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对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自行协商解决;

  (2)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3)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4)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王水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208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