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初期,中国大陆在医疗损害和医患纠纷方面至少发生了这些综合变化——
医疗过错鉴定有了新的、统一的鉴定机构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从事司法鉴定不受地域限制,接受社会委托的鉴定机构不隶属于国家机关;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出庭作证。
——摘自《“医调律师”品牌的创办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