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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病损伤与疾病看鉴定结论

2012-12-2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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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诈病从字面上的理解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假装成某种疾病或夸大某种疾病的病情,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身体无病的人假装患病;二是患者虽然有某种疾病,却故意夸大疾病的症状和体征,将较轻的病情装成重病;三是诈伤,即身体内无伤装成有伤或者轻伤装成重伤。诈病是一种在

  诈病从字面上的理解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假装成某种疾病或夸大某种疾病的病情,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身体无病的人假装患病;二是患者虽然有某种疾病,却故意夸大疾病的症状和体征,将较轻的病情装成重病;三是诈伤,即身体内无伤装成有伤或者轻伤装成重伤。

  诈病是一种在鉴定中和文审中比较常见情况,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作为。如为了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获得较好的经济赔偿;为了逃避惩罚和保外就医等,多选择一般不容易检查出来的病进行伪装,如伪装头痛,瞎,聋,精神病,关节功能障碍等,所选择的病症与他本人的知识和给他提供帮助的人的知识有关。诈病的人多半不懂医学或听说过一些,不知道某种疾病应有的主要症状及体征及其内在联系,通常是在陈述症状时越讲越严重,所述症状前后矛盾。伪装的症状与损伤都有一点联系,一般以损伤为基础,检查不合作,夸大功能障碍情况,如手能伸直的说不能动了,一动就痛等。如某检察院技术部门受理的安××故意伤害禹某一案,通过仔细的审查与调查,成功的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予以纠正,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安××系某区江东办事处桥头居委一组村民,2001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因责任地使用权问题与同组村民禹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安××站在1米高的土坎下将禹某拉下,致使禹某摔倒后造成左手桡骨柯氏骨折,住院治疗20多天。2001年8月22日,某区法医学会司法鉴定,禹某左桡骨柯氏骨折,桡关节显示分离,并因左腕曲伸,左前臂旋转功能严重障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8条第4、5项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通过了解案情和对医院病历进行审查,发现其损伤程度与伤情有较大的差异,因被害人是外科上常见的柯氏骨折,一般愈合较好,不影响功能,但鉴定结论是重伤,另外其损伤己半年多了,受害人仍然觉得肿痛等,不能完全用外伤解释。为了弄清原因,技术部门对受害人做了活体检查,发现其左手桡骨柯氏骨折存在,但是其功能不是受害人表现出来的痛和不能动的功能障碍,受害人有明显的不合作,夸大功能障碍的嫌疑。为了弄清事实真相, 2002年1月8日将受害人送某医科大学附一院做了神经电位等检查,其结论为外伤己愈合,神经传导正常,现己无明显的功能障碍,依据客观的检查结论,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

  实践中,在做鉴定和审查的时候要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损伤后果和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其中的原发病变,并发症与后遗症三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损伤当时的情况,损伤的后果和结局,对同一人同一案件来说,不可能同时出现。因此在损伤评定时不能片面的依据损伤当时的情况做鉴定,也不能不考虑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对那些原发性损伤严重又导致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的损伤,应该仔细分析,综合评定。

  一是要正确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的疾病是原有的,并无损伤存在,有的确实有损伤和疾病,但不是损伤引起的疾病而是损伤加速了疾病的发展或诱使潜在的疾病发作。如况××故意伤害刘某一案,况与刘因纠纷发生抓扯,况用拳头将刘右眼打伤,造成右眼孔源性网膜剥离,后经治疗后双眼视力低下,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为重伤。对这起案件,应重点审查其双眼视力低下是不是条件伤,即原来是否有疾病,双眼原来是不是高度近视,眼部手术后治疗效果如何,是不是达到重伤的标准。经了解,刘原来就有高度近视,这次损伤只是条件性损伤。后经某医科大学附一院复查视力后,改变原来的重伤结论,鉴定为轻伤。

  二是要区分受害人现在的结果与原发性损伤之间的关系。有的受害人是病情发展的结果和年老的原因,也会搭车在当时受伤的过程中,如果鉴定的时候不仔细,很容易认为是伤害所致。如杨××故意伤害张某一案,犯罪嫌疑人杨××与张某口角纠纷,后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杨××用锄头的木杖把张某面部打伤,当时的医疗单位出据的病历上记录是右眼上方被钝器所伤,长7cm的裂口,右眼下方有2cm的创口,一个多月后在医院检查时发现右眼视网膜全脱,玻璃体混浊并晶状体脱落,左眼视网膜全脱,玻璃体混浊并晶状体脱落,后经某区法医学会司法鉴定,认为双眼视网膜脱落,对光反射消失,视力丧失。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通过审查医院病历和对案情经过的了解,可发现张某现在的损伤程度与伤情有较大的差异,眼视网膜全脱,一般是直接暴力的结果。而其损伤主要在右眼上方和右眼下方,左眼并未受倒损伤,所以其双眼视网膜全脱,不应该是本次损伤所致,玻璃体混浊并晶状体脱落,考虑到受害人年龄大,有可能是老年性疾病原因所致,因案发前没有以眼科检查的记录,是损伤所致还是疾病所致,不能说明。遂建议做进一步的检查和病历收集,后经法医学会检查后,做出了双眼盲为疾病所致的结论,重新以头部损伤构成轻伤做了第二次鉴定,并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轻伤罪作出了判决,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

  三是要区别对待法医学诊断与临床诊断。法医学诊断较为客观,而临床诊断的法律意识不强,随意性较大,有的医生应受害人和当事人的要求,夸大病情或者编写病历。如某院受理的两件保外就医案子,就是如此。廖某和吴某都是经济案犯,在医院的病历和原鉴定结论记录上是严重的糖尿病、肾病、高血压等,其中很多病历是医生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写的,法院送某医大附一院后,也没有认真审查和做化验检查,便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作出能保外就医的结论后,经多次复查两人的化验检查,证实原来的化验单是不完全的,还有许多常规的检查也没有做,再次送某医大附一院鉴定后,两人都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所以法医学诊断依赖的临床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认真审查临床资料的真实性,仔细鉴别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的诊断与检查结果不符的病历,涂改过的病历及伪造的病历,确保鉴定资料的真实性。

  总之,技术部门在做鉴定和文证审查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分析提供的资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要迷信权威的鉴定结论,要仔细区分各种内在联系,识别损伤与疾病、诈病的关系,在工作中就能少犯错误,做出的鉴定结论和审查结论才会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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