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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与中国的医生义务比较

2012-07-1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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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与中国的医生义务比较韩国的医生告知义务:第一,报告性说明义务,是医疗合同上的主给付义务,对应于患者的知情权。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要随时向患者说明并使他了解有关诊疗的事项,如诊断结果表...

  韩国与中国的医生义务比较

  韩国的医生告知义务:

  第一,报告性说明义务,是医疗合同上的主给付义务,对应于患者的知情权。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要随时向患者说明并使他了解有关诊疗的事项,如“诊断结果表明,在有疼痛的胃部未发现异常”。“通过手术将会切除大肠内的大部分肿瘤,有必要继续治疗”等。医师履行说明义务,不仅能满足患者的知情权,而且能够保证患者的心理安定,有利于患者安排好个人生活,参与诊疗过程。

  第二,指导性说明义务,是医疗合同中附随于给付义务的注意义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或诊疗结束后,须向患者作出改善营养、服药、运动、对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置等方面的指导,如强调“必须定时定量吃药”;“可能引发头晕,请回避独自散步”;“今后五年内要持续接受定期检查”等。

  第三,贡献性说明义务,是一种狭义的义务,即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前,须提供相关信息,以帮助患者自己作出决定,如“该检查方法大概需要三十分钟,并引发胃肠的疼痛”;“如果长期服用此药,可能会引起食欲不振”;“有必要紧急实施冠状动脉迂回手术,但接受该手术后,有可能引发心脏麻痹,从而导致脑功能障碍或死亡”等。医师履行这种义务,既要说明普通患者应了解的事项,也要说明患者具体想知道的问题。即使有些医疗行为引发后遗症或副作用的概率极少,如有关因大动脉瓣膜取代手术而引发脑损伤,或引发神经障碍的概率仅为0.5%~1%,但由于该后遗症可导致患者肢体麻痹、失语症、智能下降、性格变化等无法恢复的障碍,属于要向患者认真而仔细说明的事项。总之,只要医疗行为具有不良后果发生的可能性,都需要向患者说明。

  韩国的医师说明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是一种国民的权利意识。如果医师不履行说明义务或者情节较严重的话,患者可以解除医疗合同,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中国医生应履行的义务:

  (1)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2)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

  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3)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

  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

  (4)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

  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予以保密。

  (5)此外,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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