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现代医疗的发展,护士数量也在飞快的增长,但是仍然不能够满足医疗活动的需要。卫生部马副部长近日表示,护士每天忙于执行医嘱和治疗性工作,而患者的生活护理、基础护理工作主要是靠护工,对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的隐患。那么护士的短缺是否在某个程度来说也算是一种医疗疾病呢?
什么是医疗疾病?
医疗卫生疾病 是灵魂医学soul medicine中道德、社会病的范畴,是现阶段出现的违反救死扶伤的医疗卫生宗旨,而呈现出一切为了经济利益的社会各种不正常状态。
护士短缺的现状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护士142.6万人,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0.8%。2005年和2006年,是我国护士数量增长最快的两年。2005年增长了4万名护士,2006年增长了8万名护士,两年共增长12万名护士,相当于1996年至2004年8年间增长的总和。中华护理学会去年年底就曾披露,中国护士严重短缺,甚至达不到26年前的配置标准。中国每千人口护士人数在全世界排名倒数第三。据卫生部对全国400多家医院进行的调查,有些医院,白班护士平均每人要负责15-20名病人,公休、节假日和夜班,护士平均每人要负责40-45名病人。
护士短缺的危害
然而,医疗活动对护士的需求增长更快,护士短缺的状况依然没有根本扭转。在无法找到足够护士的情况下,很多医院使用护工来代替护士的部分工作,有的医院甚至出现了“黑护工”,扰乱了病房的正常秩序。近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对此问题反响强烈,病人、群众也感同身受。
护士的短缺和医院的某些不当做法有一定的关联。一些医院为减少护士人力成本,以每月几百元的工资聘用合同护士,正规编制的护士队伍逐渐被临时聘用的护士所代替,形成了医院内一支同工不同酬的特殊队伍,护士基本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这个问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护士条例》中关于护士的相关规定
2008年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护士条例》。条例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条例强调,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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