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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助理医师当西医 治死病人被判刑

2013-06-2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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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名中医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从事西医诊疗活动,在未给患者做皮试情况下为患者输液,导致病人过敏性休克死亡。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勇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宜宾县高场镇唐勇(51岁)系中医执业助理

  一名中医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从事西医诊疗活动,在未给患者做皮试情况下为患者输液,导致病人过敏性休克死亡。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宜宾县高场镇唐某(51岁)系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其执业范围为预防保健科和中医科。2004年4月5日上午9时许,在高场镇街村张波家玩耍的王某(女)因身体不适,张波的母亲曾某便找到唐某,要求唐某为王某看病。唐某在明知自己为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无权进行西医诊疗的情况下,为王某诊断,并给王某开具了头孢拉定和病毒唑处方,在未作皮试的情况下,还是将头孢拉定注入王某体内,约20分钟后,王某开始出现过敏性反应。唐某同张波一道将王某送到高场镇中心医院抢救,高场镇医院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后转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王某于2004年4月6日凌晨8时20分死亡。2004年8月2日,四川省华西医学鉴定中心病理报告认定,王某的主要死因符合感染,败血症;过敏性休克对其死亡起着促进作用。2006年10月11日唐某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只有中医助理医师资格,在对被害人王某进行的诊疗活动属于西医范围,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应按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唐某的行为属非法行医,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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