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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化隆县人民医院与马玉

2012-12-2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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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0多岁的男子杜某在深夜被狗咬伤面部后,于次日到当地防疫站打了狂犬疫苗,还未注射第四针便狂犬病发死亡。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调查及双方质辩后,法院认定防疫站存在一定过失,遂依法判处其担责30%并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2600元。2007年10月18日夜,

  50多岁的男子杜某在深夜被狗咬伤面部后,于次日到当地防疫站打了狂犬疫苗,还未注射第四针便狂犬病发死亡。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调查及双方质辩后,法院认定防疫站存在一定过失,遂依法判处其担责30%并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2600元。

  2007年10月18日夜,原告郭俊英的丈夫杜某被一只流浪狗咬伤头面部后出血,于次日8点半到卫辉市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并交费270元。杜某按防疫站要求,分四次在该处注射狂犬疫苗,却未加注免疫制剂。尚未来得及注射第四针,10月30日杜某突然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经新乡市第一附属医院诊治无效后死亡。出院诊断为狂犬病、次日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丈夫杜某被狗咬伤后于次日到防疫站就诊,并支付医疗费,双方已构成医患关系。但杜某第二天到防疫站注射疫苗,其间已隔数小时,并最终死于狂犬病,狗为狂犬病宿主无疑,杜某在受伤后是否及时处理不能查实,狂犬病又属不治之症,注射免疫制剂是否能阻却杜某死亡,及其死亡与被告接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但作为防疫机构,对当事人的伤情判定,是否加注免疫制剂作告知,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杜某死亡的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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