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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常见的医疗服务合同如何订立?

2015-09-2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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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合同、住院医疗服务合同、“120”急诊医疗服务合同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三种医疗服务合同,那么这三种常见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如何订立的呢?医疗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表现为患者到医疗机构挂号就诊,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因此确立合同关系。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医疗服务合同订立

  医疗合同具有诺成性特征,医患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医疗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则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医疗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表现为患者到医疗机构挂号就诊,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因此确立合同关系。然而,学界中对于医疗合同订立过程中何者为要约方,何者是承诺方,并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多数人认为患者方为要约人,患者方的挂号行为是要约行为,医方为承诺人,医方接受挂号,发给挂号单为承诺。但也有人主张医院开业并标明挂号费以及自己服务项目的行为应视为要约,患者挂号的行为是承诺。鉴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复杂性,对其订立过程,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别加以考察。

  一、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合同

  医院的开业、广告招牌为要约邀请,表明我是医院,我正在营业,如果需要诊疗服务,我愿意提供服务。患者的挂号行为为要约,表明患者向医院发出希望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医院接受患者交付的挂号费,向患者交付挂号单的行为是承诺,从这一时刻起,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合同即告成立。

  二、住院医疗服务合同

  门诊医师向患者提出住院治疗的建议并开具住院单的行为为要约,即希望与患者订立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表明已经患者的承诺,医院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并交付住院治疗费押金的行为是承诺,即患者愿意与医院订立住院医疗服务合同,从办理住院手续时起,住院医疗服务合同便告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机构在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负的“防疫”义务时,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较大限制,缔约的方式、过程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8 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120”急诊医疗服务合同

  “120”是免费公益电话号码,通过“120”形成的急救合同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关系的两个特点。其一,这类合同是患方在危难时刻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其二,患方对于合同的内容没有机会和能力讨价还价,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接到“120”呼叫的医疗机构负有强制救治义务,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诊救治。

  有人认为,拨打“120”电话求救行为是要约,急救中心和医院接到电话后出车急救是承诺。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120”急救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它关系患者生命安危。如果将拨打“120”求救行为作为要约,急救中心或医院就有权利拒绝出诊且无需通知求救者。这样的结果有悖于“120”的宗旨。

  医疗机构设置“120”急救电话或者与“120”急救网络联网的行为是要约,表明该医疗机构有接诊急救患者的能力、技术及设施条件,并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愿意缔结急救医疗服务合同的建议,该建议的内容具体、确定,即对急危患者进行紧急救治的医疗处置,至于救治的方法、费用等在所不问,该建议的性质是要约。患者或他人拨打该急救电话的行为应属承诺,即患者或他人确信该医疗机构的急救能力和急救条件,愿意到该医疗机构接受急救服务,向医疗机构作出接受其要约的承诺。

  “120”急救合同的成立时间,应明确只要患者拨打“120”求救,急救合同就成立、生效,急救中心或医院须立即出诊。对于自行直接将急危患者送到医院、未经“120”接诊的情形下,急危患者被运送的医院的行为是承诺,从患者被送至医院的救治场所时起医疗合同即告成立,如值班医师脱岗,延误了紧急救治即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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