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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处方收回扣属受贿 最新司解释前他应声倒下

2013-06-1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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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在线12月05日讯有人说,他正好撞在了枪口上,有人说他有可能成为杭州第一个因开处方收回扣而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的医生。总之,昨天下午,医生邱正明(化名)被判了。而他之所以这么受关注,是因为最近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刚刚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

  12月05日讯 有人说,他正好撞在了枪口上,有人说他有可能成为杭州第一个因开处方收回扣而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的医生。总之,昨天下午,医生邱某(化名)被判了。而他之所以这么受关注,是因为最近“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刚刚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而开处方收回扣正式确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邱某原是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在医术上是“一把刀”。但这些年,他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了不少好处,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他又多次非法收受医药代表王某、黄某、吕某所送的药品销售回扣费总计人民币248978元。

  9月22日,公诉机关经查实后,认为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起了公诉。

  邱某认了自己收回扣这个事。但是他的律师对这个受贿罪的起诉很有异议——

  如果说是受贿,邱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他收受医药代表的药品回扣不是利用康复医学科主任及主任医师这一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医生开处方这一职业上的便利,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力,与职务无关,所以处方权而收受的药品回扣不能以受贿论处,只能依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据业内人士说,其实收回扣这个事,之前司法界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也就说开处方收回扣,刑不上“大夫”。

  但是这个争论在11月20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就变得很明了。

  司法解释上说:“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最终,下城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据下城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意见出台之前,医生开处方收回扣很少处理。这个意见出台后,这种行为数额较大的(即15000元以上),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期间,邱某家属已代为退清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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