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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瘘”治疗一年多屡治屡犯 一朝手术竟是直肠癌

2012-12-2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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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郭某的小病肛瘘治疗已经一年,最近病情不但没好反而加重,最后经其他医院诊断为直肠癌,已经一年有余,气愤地郭某将误诊的医院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此案。2006年8月21日,郭某因肛部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诊断结论为“肛周脓肿”,后入院按

郭某的小病肛瘘治疗已经一年,最近病情不但没好反而加重,最后经其他医院诊断为直肠癌,已经一年有余,气愤地郭某将误诊的医院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8月21日,郭某因肛部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诊断结论为“肛周脓肿”,后入院按肛瘘治疗,实施了肛瘘切开挂线手术,被告作出“已基本康复”的结论要求原告出院。2007年1月,由于创口长期不能愈合,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就诊,就入院诊断直肠狭窄进行治疗,并对上次手术进行病理检查,病理显示为皮下组织结缔组织慢性炎,伴有灶状化脓性纤维结缔组织增生。同年2月,被告再次要求原告出院。7月5日,原告因伤情未好转第三次到被告处就诊,就入院诊断“直肠中下段狭窄”、“肛瘘(高位复杂)”和“直肠克隆氏病”进行治疗,实施了两次肛瘘切开挂线术。期间,应被告要求,原告还到他院检查。2007年11月8日,被告要求原告出院,但原告的排便不畅等不适之症仍未好转,反而出现肛门失禁、肛周感染的严重后果。

2007年11月,原告至其他院检查当即被确诊为“直肠癌”。2007年11月20日,该医院对原告实施了直肠癌经腹双腔造瘘术,于2007年12月7日出院。

郭某认为,根据就诊、手术的诊断结论,原告的“直肠癌”与“肛瘘术后炎症性改变、伴腺癌侵润”具有关联性,从医学上分析,肿瘤的存在至少持续一年有余,而此期间,被告却一直按“肛瘘”进行治疗,且久治不愈。故被告医疗行为对原告身体和精神极大伤害,要求被告按照比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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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把脑瘤看成脑梗塞治疗只是抗凝治疗造成不能及时手术是医疗事故吗
一、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医疗行为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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