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说明》中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中所称的“医疗费用”系指医疗单位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至定性处理进行一次性补偿之前,由于医疗事故使病人增加的医疗费用,此费用由出事的医疗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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