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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如何维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3:45
导读: 随着广大患者对医疗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近几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渐成热点。面对法律程序的复杂和医疗专业知识的匮乏,患者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境地。那么,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呢?一、什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

  随着广大患者对医疗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近几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渐成热点。面对法律程序的复杂和医疗专业知识的匮乏,患者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境地。那么,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呢?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严重医疗过错)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者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非医疗事故(一般医疗过错)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1.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A.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殊规定。

  B.法院审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只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

  A.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

  B.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提示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②医疗损害的本质是“医疗过错(医疗差错)”,体现为医疗行为违反两个方面规范:

  A.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B.医疗行为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难点在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和专业性,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尤其是否违反“医疗常规”是“行业秘密”,患者通常难以依常理推断;

  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基本是医学行业的医学会说了算,患者心中没有底;再加上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夹缠不清,导致患者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无从下手。

  二、医疗单位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医疗单位可以免除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则应免除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也有医疗过失,则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2.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免责。

  对于可以预料的、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如果医务人员未预料到,没有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则并发症就不是免责的事由。

  3.医疗意外。医疗意外的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对于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损害后果应免除责任赔偿。

  医疗意外常表现为: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病情危重,在抢救过程中发生残废或术后出现后遗症;

  在诊疗过程中病人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手术后发生切口裂、切口出血、继发性感染;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质体质,目前医疗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等等。

  4.虽有诊疗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损害事实是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如果没有造成病员损害,尽管诊疗护理上有错误,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纠纷,患者及其亲属应当如何进行正确处置?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

  1.首先,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所谓“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

  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③医嘱单、④化验单(检验报告)、⑤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⑥特殊检查同意书、⑦手术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2.其次,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所谓“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要求封存。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结果。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page]

  提示

  ①发生医疗纠纷,复制、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发生医疗纠纷后,因法官不是医学专业人员,法院对医疗侵权责任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技术鉴定结论。

  而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作出,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病历资料。可以说,医疗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况且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最大的可能就是擅自伪造、修改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如果拒不提供医疗病历资料,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差错。

  但是,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则不能防止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性,一旦病历资料被伪造、修改,则实际上很难被识别,这时对患方十分不利,有可能导致最终败诉。

  因此,患方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急着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②医疗机构拒绝患方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不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将导致医疗机构提供鉴定材料不合格,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患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并保留投诉的证据,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

  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

  五、法院审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哪一方负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患方需要证明存在医疗侵权损害基本事实,包括以下内容:①证明医疗关系的成立(首要举证责任):病历和收费单据是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患方需要保存好病历和收费单据等;②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一般是医疗病历写明的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残疾的还需要委托人身伤残等级鉴定并提交伤残鉴定报告;③证明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合理性及具体数额。

  另外,根据“持有证据的人负有提交证据的义务”规则,患方有向法院或者鉴定机构提交未建立门诊档案的门诊病历义务。

  2.医疗机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①医疗机构有提交全部病历资料的义务;

  ②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③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④医疗机构的其他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对于第②-③项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委托医疗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差错司法鉴定)。

  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也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坏的结果就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①患方切勿认为患方不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实行的是“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倒置”的只是“医疗差错”和“因果关系”。患方仍需要完成侵权损害事实的基本举证责任;只有在患方完成了侵权损害事实的基本举证责任之后,才谈得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倒置。

  ②患方因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患方不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机构的事情。

  因为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申请医疗鉴定来证明其不存在医疗差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甚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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